(2017)豫018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俊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丽,张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251号自诉人张淑丽,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张俊伟,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张淑丽以被告人张俊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淑丽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淑丽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淑丽撤诉。审判员 张小雨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