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廖新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廖新兰,许江图,严新燕,彭国祥,廖军亮,严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住所地贵溪市冶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蒋建科。被执行人廖新兰,女,43岁,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许江图,男,44岁,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严新燕,女,38,岁,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彭国祥,男,44岁,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廖军亮,男,38岁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严新锋,女,40岁,1977年4月5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申请廖新兰、许江图、严新燕、彭国祥、廖军亮、严新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新兰、许江图、严新燕、彭国祥、廖军亮、严新锋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案款156377.0元,承担执行费2246.0元。现因被执行人廖新兰、许江图、严新燕、彭国祥、廖军亮、严新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6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 许孔富代审判员 饶陆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