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周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财保2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45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申请人:王某某,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申请人:王某,女,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申请人:王某,女,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被申请人:周某,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被申请人: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担保人:闾某某,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府东街。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某某名下的晋MH43**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担保人闾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晋M66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为四申请人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闾某某所有的晋M66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某某名下的晋MH43**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820元,暂由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