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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刘建、朱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刘建,朱正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刘建,朱正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刘建,朱正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刘建,朱正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1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中市南路168号。负责人:陈骥,滨海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朱立豹,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建,男,42岁。被告:朱正兰,女,38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刘建、朱正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晓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