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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贾振兴与孔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兴,孔德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616号原告贾振兴,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春晖,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芳,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振兴诉被告孔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振兴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