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贾振兴与孔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兴,孔德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616号原告贾振兴,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春晖,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芳,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振兴诉被告孔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振兴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