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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柳存儿与和政县公安局马家堡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和政县公安局马家堡派出所,张某1,张某2,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25行初2号原告柳某,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被告:和政县公安局马家堡派出所。地址和政县马家堡镇。负责人:汪某,系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系和政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和政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人张某1,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和政县。第三人张某2(系张金莲女婿),男,汉族,现年28岁,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缺席)第三人田某(系张某1女儿),女,汉族,现年28岁,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柳某不服被告和政县公安局马家堡派出所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和公(马)行罚决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甘2925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柳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29行终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当庭口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某承担。审判长  杨富成审判员  马永录审判员  马英存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