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重庆浩轩物资有限公司与余泽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浩轩物资有限公司,余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浩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10-10号法定代表人:郑明霞,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泽明,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浩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泽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浩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泽明在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方面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余泽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泽明经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前述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仕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