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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贵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日,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20时许,邝某(另作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张贵日,向张贵日购买三个“猪肉”即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张贵日称没有那么多,双方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新徽小学后门口附近交易。当日21时许,邝某到约定的地点等待张贵日,张贵日随后驾驶小汽车到新徽小学后门口降下汽车玻璃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邝某,邝某向张贵日支付人民币200元。张贵日驾车离开至西埔大三角手机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张贵日身上查获作案手机三星牌A7手机一台、人民币393元(包含毒资人民币200元)、本田汽车一辆。公安民警从邝某身上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6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贵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贵日的供述,证人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3克及犯罪用工具三星牌A7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