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辽0111民初1001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溪东。被告:耿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