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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赵连柱、王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赵连柱,王爱霞,王小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76217。负责人费文江,行长。被告赵连柱,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生,住昌黎县,。被告王爱霞,女,汉族,1974年6月4日生,住昌黎县,。被告王小志,男,汉族,1979年6月1日生,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诉被告赵连柱、王爱霞、王小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志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