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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叶茂华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508号原告:叶茂华,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族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7364XQ。原告叶茂华与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叶茂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叶茂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