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45号原告: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嵩山街33号水岸花都4栋营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78620F。法定代表人:谢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竞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庆,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2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德阳市优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