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融(三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融(三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358号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融(三明)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融(三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欲与华宇(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80元,减半收取计72540元,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曼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