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路巧与昌南新城保育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路巧,昌南新城保育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337号原告:朱路巧,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如、黄婉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南新城保育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136012160240211。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王家路。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路巧诉被告昌南新城保育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朱路巧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路巧撤诉。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朱路巧负担。审 判 长 朱国亮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雅菲书 记 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