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素花与梁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素花,梁广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031-1号原告:袁素花,女,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梁广华,男,53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受理原告袁素花与被告梁广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梁广华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佩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