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181号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弟,男,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经济开发小区庐山道91区356号,注册号:120000400042304。法定代表人:钱龙生。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严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