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殷召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殷召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召彬,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被告人殷召彬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6月27日、7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4月3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6月13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18日、2015年3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7日释放,于2015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6日释放。被告人殷召彬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月24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召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殷召彬至常熟市虞山镇东方村(2)杨家巷12号,趁无人之机采用先推离后搭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上述住处门口的小鸟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35元。2.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殷召彬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五区145号,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4停放在上述住处门口的阿米尼牌TDR7058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殷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殷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召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召彬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殷召彬至常熟市虞山镇东方村(2)杨家巷12号,趁无人之机采用先推离后搭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上述住处门口的小鸟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35元。2、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殷召彬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五区145号,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4停放在上述住处门口的阿米尼牌TDR7058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殷召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的被害人王某3、王某4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梁某、苏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殷召彬当庭亦作了相应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殷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召彬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殷召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召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婉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