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魏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石海民、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民,王红亮,冯印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魏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石海民,汉族,住所地魏县,证件号码130434198108186937。被执行人王红亮,地址魏县。被执行人冯印得,地址魏县。石海民与王红亮、冯印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红亮、冯印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红亮、冯印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海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红亮、冯印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海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玉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