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家颖与被申请人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家颖,李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56号申请人钱家颖,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伟强,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钱家颖与被申请人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钱家颖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家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钱家颖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