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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家颖与被申请人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家颖,李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56号申请人钱家颖,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伟强,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钱家颖与被申请人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钱家颖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家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钱家颖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