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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震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震,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327-2号申请执行人:吴震,男,200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中路47号3户,法定代理人:于素影,女,1972年6月7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系吴震母亲。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吴震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震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78725元及执行费2614元,案件受理费2251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扣划银行存款4137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正在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