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与新城区福苑阁家具经销部、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新城区福苑阁家具经销部,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负责人王文娟。被执行人新城区福苑阁家具经销部。经营者范志强。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平。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城区福苑阁家具经销部、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2016)内0104执746号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呼蒙正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4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