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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某1、武某、祁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1,武某,张某2,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1,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某,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段虎,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张某2,女,汉族,1996年8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祁某,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个体司机,住固原市。再审申请人张某1、武某、原审被告张某2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1,武某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1,武某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某1,武某撤回其再审申请。审判长  虎少军审判员  王世贵审判员  谢国兵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南紫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