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周志学与汪啟碧,周元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学,周兴平,汪啟碧,周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763号原告:周志学,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兴平,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汪啟碧,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元杰,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志学与被告周兴平、汪啟碧、周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志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学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