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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国霞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霞,陈林,陈国霞,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285号原告:陈国霞,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陈国霞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陈国霞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