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国霞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霞,陈林,陈国霞,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285号原告:陈国霞,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陈国霞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陈国霞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