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57年9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某环卫公司),捕前租住大沥镇宿舍。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饶梅兰,系梅州市梅县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饶梅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事实如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2011年2月28日15时许,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何某、张某1、曾某1等人前往梅县畲江镇叶华村进行空气测量,经村民黄某1同意后将测量仪器放在其住家二楼天棚。3月1日15时左右,该局测量工作人员返回该村将测量仪器安装完毕后返回单位,不久接到林某4打来电话称必须把仪器撤走,否则将仪器毁坏,该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回黄某1家,后被林某4、杨某1、刘某1、赖某1(四人均已判刑)等人煽动赶来的数十名村民谩骂、围困在屋内不准离开。工作人员立即向梅州市环保局、当地政府报告和报警,随后赶到的梅州市环保局领导李某2和张某2也被围困在屋内不准离开。林某4、杨某1、刘某1、赖某1等人及村民不准工作人员喝水、吃东西,梅州市环保局的两辆汽车轮胎气被放掉。期间,被告人刘某也去到现场,并参与将梅州市环保局一辆汽车的轮胎气放掉。后经梅县畲江镇政府干部及派出所同志做协调工作,22时许,被围困5个小时的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民警的保护下才得以离开现场。2、2011年9月22日16时30分许,广东省地质局七二三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刘某2、王某、古某、刘某3、曾某4、凌某等人持“关于支持开展广东省梅州地区(梅县)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函到梅县畲江镇径心村、叶华村进行“梅州市农业地质与生态环境地球化学调查”项目的采样工作,刘某1发现喷有“723地质队”字样的车开进叶华村后立即打电话告知林某4、杨某1等人,随后打电话通知村干部和群众过来,刘某1、杨某1等人将汽车拦停并围困地质队工作人员,不准地质队工作人员离开,不准上厕所。被告人刘某以及黄某4、黄某5(两人均已判刑)也先后去到现场参与围困地质队工作人员,期间,黄某4看见被告人刘某在弄地质队汽车轮胎,便拿出手机为其照明,黄某5则将其摩托车尾箱里的刨刀提供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持该刨刀割破一汽车轮胎,黄某5也持刨刀割破一汽车轮胎。随后刘某1(已判刑)接过被告人刘某手中的刨刀割轮胎,但未割破。地质队的汽车轮胎、倒后镜被不同程度损坏。不久,梅县畲江镇政府领导赶到现场与村干部和村民做协商工作,林某4、刘某1、杨某1、赖某1等人查看地质队工作文件后,才同意放行。23日凌晨2时许,被围困达10个小时的地质队工作人员才得以离开被困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汽车轮胎、倒后镜的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6575元。3、2012年5月18日14时30分许,梅州市老龄办组织的“今生有约”摄影集团志愿服务队摄影组的志愿者吕某2、刘某5、胡某、吴某四人驾驶渝F×××××号长安牌小车到梅县畲江镇叶华村村委免费为该村60岁以上村民照相。服务队刚到叶华村路口时碰见林某4,服务队员吴某对林某4说明来意后,林某4认为他们是“骗子”,林某4查看并撕掉服务队的介绍信和梅县民政局的通知,随后叫来刘某1、杨某1等村干部和群众,对村民说服务队是假的,是来骗取老人身份信息,此时,赶来的村民围住服务队人员不让离开。期间,村民情绪激动,围住服务队人员并放汽车轮胎气,服务队人员吴某上前阻止被群众用雨伞殴打。被告人刘某也去到现场参与辱骂服务队人员,并将服务队的一辆汽车轮胎气放掉。后经赶到的梅县畲江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做协调工作,20时许,被围困达5个多小时的服务队人员及车辆才得以离开。妨害公务2011年4月14日,梅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梅县畲江镇叶华村有人放山火。2011年4月18日9时许,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民警李某1、李某3、王某1、朱某前往梅县畲江镇叶华村调查森林山火案,并通知林某4、赖某1到梅县畲江镇叶华村调查森林山火案,并通知林某4、赖某1到梅县畲江林业站径义点了解情况。当办案民警到达畲江林业站径义点时,赖某1已在径义点等候,随后,林某4叫来刘某1、杨某1等20多名叶华村村民堵住径义点办公室的门,赖某1等人要求撕毁对赖某1的问话笔录,否则不准办案民警离开,后办案民警被迫将问话笔录当众撕掉。被告人刘某也去到现场参与推搡办案民警。不久,接报的梅县畲江镇政府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赶至畲江林业站径义点做群众工作,至14时左右,被困办案民警及车辆才被放行,期间,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车辆的警用车牌被损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被告人供述、指认照片、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车辆损失清单、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复印件、轮胎被割损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刨刀照片、《关于配合做好“夕阳红”公益性免费摄影活动通知》等。妨害公务部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情经过证明、调查经过证明等。还有综合类证据: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的罪名无异,对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出第1宗其参与放了一只轮胎气、第2宗参与割轮胎但没有割破、第3宗也参与到现场,但没有参与割轮胎;对指控妨害公务罪提出其是被村干部叫去的,当时人推人,其没有直接推民警,提出其家庭有实际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饶梅兰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一是案发原因是因维权不当引发;二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三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综上,提出从轻处罚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的具体事实如下: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2011年2月28日15时左右,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何某、张某1、曾某1等人前往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叶华村进行空气测量,并经村民黄某1同意将测量仪器放在黄住家二楼天棚。第二天(即3月1日)15时左右,该局测量工作人员返回该村将测量仪器安装完毕后返回单位不久,接到该村村委书记林某4(已判刑)电话称必须把仪器撤走,否则毁坏,该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回叶华村村民黄某1住家后,被林某4和村民杨某1、刘某1、赖某1(均已判刑)等人煽动赶来的数十名村民谩骂,围困在屋内不准离开。工作人员立即向市环保局、当地政府报告和报警,随后赶到的市环保局领导李某2和张某2也被围困在屋内不准离开。期间,被告人刘某接刘某1电话赶到村民黄某1住家与村民一起参与围困工作人员,不准工作人员出入、上厕所、吃东西和喝水,两部汽车被放气,后来,畲江镇政府干部、派出所同志赶来协调做工作后,于22时左右在民警的保护下才得以离开现场,造成环保局工作人员被围困5个小时。2、2011年9月22日16时30分左右,广东省地质局723地质大队工作人员刘某2、王某、古某、刘某3、曾某4、凌运征等人持函“关于支持开展广东省梅州地区(梅县)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径心村、叶华村进行“梅州市农业地质与生态环境地球化学调查”项目的采样工作,村民刘某1发现喷有“723地质队”字样的车进到本村便立即电话告知村书记林某4及村民杨某1等人,随后电话通知村干部和群众过来,然后,刘某1追前把汽车拦下责问后不准汽车离开,随后赶来的地质队工作人员亦遭村民围困,期间,不准地质队工作人员离开,不准上厕所。接警赶来的畲江派出所民警现场做工作也无济于事。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接村民杨某1电话赶到现场,村民黄某4(已判刑)拿出手机给被告人刘某照看放轮胎的气。20时许,村民黄某5(已判刑)跟随村民赶到叶华村张坑尾,参与围困地质队的工作人员,还把放在摩托车尾箱里的刨刀拿来给被告人刘某割破汽车轮胎,接着,参与围困的村民刘某1(已判刑)接过被告人刘某的刨刀割轮胎,但未割破,把刀还给黄某5。不久,被告人刘某离开现场,待畲江镇政府领导赶到现场与村干部和村民协商做工作,林某4及村民刘某1、杨某1、赖某1等人看见地质队工作文件后,才同意放行,直至23日凌晨2时许,地质队工作人员才得以离开被困现场。地质队的车辆粤M×××××号、粤M×××××号、粤M×××××号、粤M×××××号被滞留在叶华村。24日10时许,被停滞在叶华村的四部车辆得以离开。此次事件,造成地质队工作人员被围困达10个小时,四部汽车共14条轮胎被割破,破案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汽车轮胎、倒视镜价值人民币6575元。3、2012年5月18日14时30分许,梅州市老龄办组织的“今生有约”摄影集团志愿服务队摄影组的志愿者吕某2、刘某5、胡某、吴某四人驾驶渝F×××××号长安牌小车到梅县区畲江镇叶华村村委免费为该村60岁以上村民照相、关心老人做好事。该服务队刚到叶华村路口时碰见村书记林某4,服务队员吴某对林某4说明来意后,林某4认为是“骗子”,当林某4看了服务队的介绍信和梅县民政局发的通知后不相信而当场撕掉,随后叫来刘某1、杨某1及被告人刘某等村干部和群众,煽动村民说服务队是假的,是来骗取老人身份信息,此时,赶来的村民围住服务队不让离开。期间,被告人刘某与村民情绪激动,围人放轮胎气,服务队队员吴某上前阻止还被群众用雨伞殴打,下跪恳请村民不要放汽车轮胎气,结果还是被村民将全部轮胎放气。后来,经接警赶到的畲江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做耐心的调解工作,20时许,被围困的服务队人员吕某2等人及车辆才得以离开,造成服务队队员被围困达5个多小时。二、妨害公务2011年4月18日9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接举报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叶华村有人放山火,派出民警李某1、李某3、王某1、朱某四人前往畲江镇叶华村调查森林山火案。当民警到达畲江林业站径义点时,事先接到通知的村干部林某4、赖某1(已判刑)已在径义点等候,随后,林某4叫来刘某1、杨某1及被告人刘某等20多名叶华村村民堵住径义点办公室的门,期间不准民警喝水和离开,推搡办案民警,村民赖某1还提出要撕毁刚才做的问话笔录,最后民警被迫无奈将问话笔录当众撕掉。不久,接报的畲江镇政府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赶至径义点做群众工作,直至当天14时左右,被困民警及车辆才被放行。造成森林分局民警对叶华村森林山火案调查工作未能完成,森林分局车辆的车牌(粤053**警)被损坏。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报案人)何某、李某1的证言,证人林某1、林某2、黄某1、李某2、张某1、曾某1、张某2、朱某、李某3、王某1、黄某2、杨某、刘某1、刘某2、曾某2、刘某3、王某、古某、凌某、刘某4、廖某、白某、叶某、曾某3、黄某3、彭某、林某3、吕某1、邹某、赖某、张某3的证言,证人吕某2、胡某、刘某5、吴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同案人林某4、杨某1、杨某2、赖某1、黄某5、黄某4、刘某1多次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2份),扣押物品清单和移送清单,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叶华村山火调查经过”及侦查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广东省地质局七二三地质大队出具的“关于畲江镇叶华村村民围困地质人员事件的函”和补充说明、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名单、车辆损失清单、发票及汽车维修厂月份修车表,梅县民政局出具的“关于配合做好‘夕阳红’公益性免费摄影活动的通知”,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明细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刘某多次供述、指认作案工具刨刀照片、指认被割损车轮胎照片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违法查询情况说明,(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受他人邀集伙同其他村民多次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空气测量、地质采样及摄影服务等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社会利益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受他人邀集伙同村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执法人员无法进行调查案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公务犯罪中是积极参与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请从轻处罚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二O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