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刘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睿,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1996年因流氓被劳教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因嫖娼被收教;2000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睿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的白色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天津市红桥区碧春园小区内,沿甬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号楼附近时,遇李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E×××××威志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人刘睿车辆左前部撞李某车辆左前部,后被告人刘睿又与刘某建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G×××××朗逸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刘睿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睿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08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睿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建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睿已赔偿李某、刘某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睿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了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