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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喜生因与被申请人刘卫军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喜生,刘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59号申请人许喜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罗家井。被申请人刘卫军,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申请人许喜生因与被申请人刘卫军合伙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卫军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许喜生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许喜生所有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卫军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