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在利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在利,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454号原告:郭在利,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榕彬,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被告:周红兵,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郭在利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郭在利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在利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