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勇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012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余武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仕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全,男,汉族,生于1987年,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勇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