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郑爱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玲,郑爱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19号申请人:吴玉玲,女,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郑���军,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指定代理人:郑忠(郑爱军之弟),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吴玉玲申请认定郑爱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玉玲向本院提起申请事项:申请宣告郑爱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玉玲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吴玉玲与郑爱军为母女关系,郑爱军系智力残疾(二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郑忠称:同意宣告郑爱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吴玉玲作郑爱军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吴玉玲与郑爱军系母女关系,郑爱军因智力残疾,在思维及语言方面均有障碍,缺乏辨识及认知能力。郑忠系郑爱军之弟,郑守泉系郑爱军之父,郑忠原系郑爱军监���人,现郑忠及郑守泉均同意由吴玉玲作郑爱军监护人。本院认为,郑爱军因智力残疾,缺乏认知能力,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件,吴玉玲系其母亲,由其作为郑爱军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爱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吴玉玲为郑爱军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书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