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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曲斌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斌,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815号原告:曲斌,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显波,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四街道二十一组。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姜福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斌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斌撤回对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新愚审 判 员  王金秀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