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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法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雁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