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牛雪艳申请执行赵政勇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雪艳,赵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牛雪艳,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政勇,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刑初字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雪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44922.3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政勇2016年3月至4月期间,采用秘密手段多次从申请人牛雪艳工商银行账户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75900元转入自己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以孙满屯身份证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170****4680),其中被盗现金30977.61元已挥霍,破案后剩余44922.39元于2016年9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冻结。我院依法划拨、提取支付宝账户:170****4680(以孙满屯身份证信息注册)内存款44922.29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刑初字4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宏侠审判员 李万明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