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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豫0482执9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范某名下汽车、对被执行人范某之妻王某名下汽车分别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某名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某之妻王某名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