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桂芳、张钦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芳,张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芳。被执行人张钦利。本院在执行李桂芳与张钦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