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姚卫与肖秉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肖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姚卫,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姚亮,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秉琴,女,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卫与肖秉琴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姚卫撤回本院(2017)陕0103执270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