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杨明仁、张泽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仁,张泽东,青岛百特恒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百特恒基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百特燕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仁,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禹,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泽东,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百特恒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百特恒基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顾一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百特燕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顾一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明仁与被执行人张泽东、青岛百特恒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百特燕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9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912136.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百特恒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百特燕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2万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638元,余款于2018年4月1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4万元,2019年4月1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4万元,2020年4月1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剩余案款人民币223764.9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9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