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明与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15号原告(反诉被告)叶明,男,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3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坤玲。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叶明诉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9日,被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叶明提出反诉。原告叶明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本诉原告叶明提出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撤诉,反诉原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23元,由原告叶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23元,由反诉原告湛江市步步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