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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光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光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5号罪犯吕光球,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常刑初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光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光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光球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光球减去余刑七个月二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