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邱志宏、彭丽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宏,彭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邱志宏,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彭丽芳,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丽芳的银行存款3058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