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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瑞明与被执行人孙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明,孙国山,李瑞明,孙国山,李瑞明,孙国山,李瑞明,孙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明。被执行人孙国山。申请执行人李瑞明与被执行人孙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瑞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国山的准确住址、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李瑞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明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