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吴某。杨某申请执行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小孩抚养费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7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5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