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7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郑州捷路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真真、辛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捷路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真真,辛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896号原告郑州捷路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恒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真真,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辛华,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乔海波,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捷路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真真、辛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捷路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O一六年十二日六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