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以下统称原告)与张文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张文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913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工业区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钟,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东莞晟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大岭街2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晟恒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东莞晟恒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剑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以被告向原告下销售订单,原告根据订单向被告交付产品(电芯)的方式,进行合作。截至2015年6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合计4292808.83元(注:1、2015年4月8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对账时被告欠原告未付货款4411576.83元。2、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25日原告送货金额为5100元。3、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25日原告送货金额为121932元。4、1+2+3合计被告共欠原告4538608.83元。5、2015年4月17日被告支付货款200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支付货款22万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支付货款23800元,合计支付245800兀。6、4-5合计:截至2015年6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4292808.83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292808.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92808.8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并反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了大量的电芯,并加工成XDC4001、XDC400、S66等电池,分别卖给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但不久上述单位称电池中的电芯常温高温均有鼓胀、鼓包、开裂的情况,造成大量的废品。纷纷对被告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然后客户大量退货,被告多次反馈要求原告解决问题,原告要么拖延不办,被告派人去协商解决,原告的相关人员,要么躲着不见,要么说进一步协商,等领导来决定。由于原告迟迟不解决质量问题,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纷纷对被告直接扣款,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达395.99万元,原告理应赔偿。因此,被告特诉请法院判令:一、原告赔偿被告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95.99万元;二、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被告反诉与事实不符,原告销售的电芯,被告经过加工成为电池,再销售给客户,反诉状所说的电池出现各种质量问题是因为电芯质量问题造成的,不符合事实,原因如下:1、电芯在经过被告加工过程中,因封装问题可能会导致膨胀开裂等现象;2、被告的电池在销售过程中,因为装卸运输等问题也可造成电池鼓包开裂,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客户反馈的电池品质问题是原告提供的电芯品质问题造成的;3、被告产品出现品质问题,没有向原告反馈过,双方从未对故障电池进行技术分析,没有任何技术分析支持,被告主观臆断其产品出现品质问题是原告电芯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电芯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购单,原告按订购单的要求向被告供应电芯,约定若买方检验后发现不良产品,有权将货物退还给卖方,因卖方品质和逾期交货导致买方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从2014年至2015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92808.83元。被告主张原告供应的型号为774765、435573的电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395.99万元,并提供了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退货清单、退料单、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货清单、退货清单、退料单、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问题投诉单、检测报告、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来料不良通知单、TCT通测检测、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扣款通知、型号435573、774765电芯的检测报告(电子邮件)、产品规格书为证。但是,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也不确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订单、发票以及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电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截止2015年6月尚欠原告货款4292808.83元,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予以确认,并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订单、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92808.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型号435573、774765电芯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退货清单、退料单、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货清单、退货清单、退料单、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问题投诉单、检测报告、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来料不良通知单、TCT通测检测、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扣款通知、型号435573、774765电芯的检测报告(电子邮件)、产品规格书为证。但是,首先,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退货清单、退料单、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货清单、退货清单、退料单、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问题投诉单、检测报告、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来料不良通知单、TCT通测检测、深圳市三奇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鑫鸿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扣款通知,均是被告与第三方形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被退货的产品型号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的型号不一致,而且被退货的产品不能证明是使用了原告的电芯加工制作的,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被告主张型号435573、774765电芯的检测报告(电子邮件)是原告的业务经理陈诚发送给被告的,在电子邮件中原告确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上述邮件没有经过公证,其发送电子邮件的发送邮箱也无法证实是原告的业务经理陈诚使用的,这些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退一步讲,即使这些电子邮件是真实的,其中型号435573检测报告(电子邮件)有两份,发出的日期均为2014年9月13日,第一份型号435573检测报告(电子邮件)的检测结果是原告的电芯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二份型号435573检测报告(电子邮件)的检测结果虽然显示有质量问题,但是只检测了一个电芯,检测数量极少,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足以说明原告提供的其他型号435573的电芯存在质量问题。型号774765电芯的检测报告(电子邮件),检测的是2014年原告为被告打样时生产的5个样品,其结论只是5个样品存在失效风险,而且2014年只是打样试生产阶段,2014年原告提供的837块电芯已经有663块退回,原告亦没有主张此部分货款,对于未退回的174块电芯,被告亦长期没有及时退回给原告。而对于2015年量产阶段的电芯,在型号774765电芯的检测报告(电子邮件)结论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因此,即使从检测报告(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也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部分有质量瑕疵的产品亦已经被作退货处理。再次,被告亦申请了质量鉴定,但是被告能够提供鉴定的产品,均是已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其提供产品打印的亦是被告的标识,被告也不能证明产品上的二维码是原告使用的,原告亦不确认这些产品是用其电芯生产的。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并无鉴定的基础,本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晟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92808.83元;二、驳回被告东莞晟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114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9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审 判 长 邓鹤飞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人民陪审员 邱 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