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略电子有限公司与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略电子有限公司,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922号之二原告深圳市东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上元工业园第5栋五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6385U。法定代表人文立。被告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3017105。法定代表人肖志伟。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深圳市东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略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元,本院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