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尹凤文与绥中红十字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文,绥中红十字仁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171号原告尹凤文。被告绥中红十字仁济医院,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屈跃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旭,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凤文与被告绥中红十字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凤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尹凤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330元,由原告尹凤文负担。审 判 长 安力平审 判 员 刘国荣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晗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