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阳焕珍与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焕珍,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02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焕珍,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大海被执行人:梁玉珍,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欧阳焕珍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正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注销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32号之一501室房屋原预售备案登记;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人民币239477.37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已依法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关于本案涉案房屋变更权属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已分配得款72065元。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0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