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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钟兰萍、李长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英,钟兰萍,李长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691号原告:刘淑英,女,汉族,1956年11月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兰萍,女,汉族,2000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法定代理人:李长娣,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被告钟兰萍母亲。被告:李长娣,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杨生,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英诉被告钟兰萍、李长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长娣已死亡,实际侵权人钟兰萍尚未成年,待钟兰萍成年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