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129号之一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溪西路8号3栋5单元6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04506。法定代表人:朱达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7号厂房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2346596Y。法定代表人:宁兴忠,执行董事。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减半收取35450元,由原告四川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漆正权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