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碚区第九菜系食府袁义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义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2030号原告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建设路二巷64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87817Y。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义彬,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重庆合川区人,城镇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容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袁义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容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源,被告袁义彬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方容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袁义彬支付所欠房租418830元。二、由袁义彬支付所欠房屋电费19150.76元。三、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无偿收回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袁义彬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房屋经营餐饮项目,因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另拖欠电费一个月,被告已严重违约,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义彬辩称,我对合同没有印象,具体内容我不清楚,我可能是盖了印的,时间太长了,我只是一个职工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房屋租金和电费应该由第九菜系食府进行归还,我同意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对于怎么签订李兴建、杨永春才清楚,我与李兴建、杨永春没有签订涉及房屋租赁的其他合同。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出租房(甲方)方容房地产公司与承租方(乙方)袁义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一、房屋的基本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碚区XX路XX号,房产证号:107房地证2010字第2XXXX号。2、甲方出租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共计约3550平方米给乙方。二、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租赁期共十年,前五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年74.5万元整;后五年(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年86.5万元整,共计805万元整。3、乙方每季度1号提前十天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三个月租金,先交租后用房。4、涉及开具租金发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三、房屋装修与使用: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2、乙方负责安装消防设施和电梯一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3、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包括地板砖、吊顶、墙面、门窗、水电(但不含可以搬动的设备,如桌、椅、吊灯等)。四、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五、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已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保证本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出售房屋产权。六、略。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3)、拖欠房屋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4)、拖欠水、电、气费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此合同还对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在庭审中,原告方容房地产公司陈述,签合同时,最初由杨永春办理,但是,涉及承租方为袁义彬,最终由袁义彬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中,房屋租金交付了部分,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房租,以及2017年1月的部分房租,2017年2月的全部房租合计459996元未支付。原告方仅要求被告方支付418830元。另因签订合同承租方为袁义彬,原告方最初向北碚区第九菜系提出了诉讼请求,现予以放弃,请求收回租赁房屋。被告袁义彬对此陈述,我对合同没有印象了,我可能是盖了印的,房屋租金和电费应该由第九菜系食府进行归还,我同意将房屋交还给原告,被告方未举示已支付房租给原告方的证据。另,原告方容房地产提供户号为152207XXXX,应收电费为19250.76元,计费月份为2017年2月电费发票一张。原告方陈述为,此系用于出租房屋的专户电表,此电费已由原告方垫付,被告方应予支付,被告方袁义彬陈述,我完全不清楚,看不看电费发票无所谓。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1年10月8日,出租方方容房地产公司与承租方袁义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以及出租方垫付的电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方拖欠房租已达六个月以上,符合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七条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义彬支付原告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6年7月到2017年2月期间的房屋租金41883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袁义彬支付原告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19150.7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解除原告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义彬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由被告袁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租赁房屋交付原告重庆方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被告袁义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立唯 来自